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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
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不详  发表时间:2008-12-11 20:24:47   点击数:
   军衔制是世界各国军队为明确军中指挥关系、激励工气而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军队管理制度。军衔既可以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地位、责任和相互关系,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。军衔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的武阶体制。近代军衔制度出现于15世纪的西欧.之后,经过二三百年的不断发展与传播,最终形成了现代国际上通行的军衔制度。

  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1927年8月1日。在革命战争年代,我军从未实行过军衔制。新中国成立后,为增强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,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,加强军队诸军兵种之间指挥、管理和保障的协同,便于进行国际交往,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9月首次在全军(包括现在武警部队的前身公安部队)实行了军衔制。总计有60余万名干部获得了准尉以上军官军衔。朱德等10人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;粟裕等10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;55人获得上将军衔;175人获得中将军衔;802人获得少将军衔。1965牛5月,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》。国务院据此公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、领章和部分军装样式的决定,规定陆、海、空军和公安部队。一律佩带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。

   改革开放以来,为加强我军革命、现代化、正规化建设,恢复军衔制度被提到了议事日程。1988年7月1日,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;同年9月23日,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又颁布了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。由此形成了我军完整的军衔体系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 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规定,人民解放军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。现役军官的军衔设3等11级。将官分一级上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4级;校官分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4级;尉官分上尉、中尉、少尉3级。士兵的军衔设3等7级。

   1994年7月1日,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作了修改。其中主要改动为:(1)取消一级上将军衔,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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